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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

来源: | 日期:2024-10-14 17:42:34 | 访问:次 | 字号:

发文单位:财政部

文号:财综〔2015〕98号

效力范围:全文有效

发文日期:2015-11-06

生效日期:2016-01-01


民政部:

你部《关于商请移交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发放工作的函》(民函〔2015〕308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:

一、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,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,按照权力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,根据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0号)有关规定,同意由我部统一发放《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》。

二、为保障《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》发放管理工作正常开展,请你部及时将相关事宜通知有关社会团体,并做好现有票据库存的清理、造册、移交等工作。

三、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发放管理工作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商定。

四、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》(财综字〔1993〕87号)同时废止。

此复。

财政部

2015年11月6日

关联法规: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

关联法规:财政票据管理办法

附件: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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