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自贸区提供地方立法保障的《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》,25日获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,8月1日起施行。
这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“基本法”被上海市人大定位为综合性立法,集实施性法规、自主性法规、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。《条例》共9章57条,从管理体制、投资开放、贸易便利、金融服务、税收管理,到综合监管、法治环境等方面,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。
条例有几大亮点。其一,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“自主改革”的指导思想,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,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,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、机制,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、积极性。其二,强调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,规定凡是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未禁止的事项,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,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的法治精神。其三,明确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。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,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改为备案管理。
为了推动贸易发展,《条例》规定,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,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制度的创新。具体的条文规定,不仅涵盖了海关和检验检疫已经推出的通关无纸化、先报关后进港等改革措施,还通过对推动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规定,为今后的监管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。《条例》还规定,在试验区建设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,以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监管效能,促进国际贸易发展。
《条例》规定了“五大金融创新”关键点。其一,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;其二,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;其三,人民币跨境使用;其四,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;其五,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。所有的这些金融改革措施,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,为此,《条例》还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一条,落实各方面的风险防范责任。
《条例》规定了六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主要制度,即国家安全审查机制、反垄断工作机制、加强信用管理,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、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。
《条例》也对国际通行的“一公平四保护”进行了专门规定,即维护公平竞争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、加强环境保护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。对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的透明度原则,《条例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:一,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,明确了管委会和驻区机构应当公布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。二,抽象行为接受公众评论,要求在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,有关方面必须主动公开草案内容,征求社会公众、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,在公布和实施之间要预留合理期限。三,建立行政异议制度,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请市政府进行审查。四,建立信息发布机制,要求自贸区门户网站公布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、办事程序等信息,以便利社会各方面的查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