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文单位:民政部
文号:(无文号)
效力范围:全文有效
发文日期:2011-01-05
生效日期:2011-01-05
按照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 发〔2003〕95 号)和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团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6〕123 号)要求,全国性社团会费标准经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之后,到民政部进行备案。从2011年1月起,会费标准备案履行如下程序:
一、在中国社会组织网“表格下载”栏下载《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》;
二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表格(“会费标准”一栏如内容过多,请另附),打印一式两份,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公章;
三、将填写好的表格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备案,经审查符合章程规定程序准予备案的,加盖社团会费标准备案专用章;
四、表格一份留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备查,一份交由社团自行存档;
五、会费标准有新的调整应予重新备案;
六、2011年1月份之前会费标准已经在民政部备案的社团,也可按以上程序重新备案。
联系电话:58123070 58123076 58123078
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
二○一一年一月五日
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
社团名称 |
登记证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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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主管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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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会费标准的会议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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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议名称 |
第_届_次会员(代表)大 会 |
会议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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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到人数 |
实到 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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赞同人数 |
反对人数 |
弃权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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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费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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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社会团体印章) 法定代表人签章: 年 月 日 |
(登记管理机关印章) 承办人: 年 月 日 |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
关联法规:
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关联法规:
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